3分钟快速看懂德国税法【干货】

关键点


◆ 德国居民企业必须对其所有的收入纳税,非居民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德国的收入纳税。
◆ 在德国经营的所有工商企业必须对其经营收入缴付营业税,该营业税的比例由各地市政当局来确定。
◆ 不存在单独的资本利得税。广义上来讲,企业资产的资本利得是以普通税率来征收的。由法人股东出售其所持企业股份时产生的资本收益是免税的。
◆ 增值税是商品或服务出售时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费,在特殊情况下可获减免。
◆ 在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下,外国公司取得的利润可能被归为德国股东的利润。
◆ 转让定价制度规定企业必须保存事务历史记录,必要时须在公平的基础上对其收入进行调整。
◆ 由个人或合伙企业实现的资本收益将被计加到年度总收入中,出售作为经营性资产持有的股份时40%参股免税。当资本收益被用于对股份进行再投资时可能享受免税再投资优惠(转仓优惠)。
◆ 支付给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股息须缴纳25%的预扣税,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该税率可能减免至零。
◆ 个人和企业须在其所得税基础上缴纳税率为5.5%的团结附加税(solida­rity surcharge)。
◆ 德国居民个人应为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缴纳所得税。非德国居民个人仅需为其来源于德国的收入纳税。
◆ 通过赠与或遗产继承所转移的资产须纳税。常见的其他税种包括每年的房地产税、保险税、教会税等。

A.应纳税项


1.1公司所得税
德国居民企业有义务对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纳税。非德国居民企业有义务对其来源于德国的收入缴纳多种不同形式的税项。
德国居民企业是指在德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及在德国拥有管理及控制权的企业。
德国的公司所得税率为15%。此外,企业需要在此基础上按应纳税额的5.5%缴纳团结附加税。
德国的纳税年度为自然年度。所有企业必须以上年收入为基础按季度预付税费。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单必须于次年5月31日前提交。如果企业交由税务咨询师代为编制纳税申报单,则该期限自动延期七个月(直至12月31日)。税务资产负债表必须根据指定的纳税会计模板以电子文文件的形式一同提交。
1.2营业税
营业税仅适用于企业的经营收入。所有在德国境内经营的企业都必须缴纳此税项。营业税的税率由各地政府部门独立裁定。一般来说,营业税率在7%至18.55%之间。
个人可在一定程度上将营业税作为抵免额同其个人所得税相抵扣。但企业不享有税收优惠如扣除或抵免。
1.3资本利得税
德国没有特殊或单项的资本利得税。对于私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需要缴纳 25%的统一预扣税以及应缴税额5.5%的团结附加税(详见下文的资本利得和损失)。
1.4分公司利润税
德国没有单独的分公司利润税。外国公司的德国分公司的营业利润以及资本利得是基于德国居民企业的同等规定来计算和征收的。
1.5销售税/增值税
除了免增值税的商品或服务,该税项是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由应纳税人来支付的税费。
税率如下所示:
常规税率:19%
优惠税率: 7%
1.6附加福利税
对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某些服务(如食堂餐饮、郊游活动、员工班车、意外保险以及退休金支出等),企业可以选择将这些服务的福利附加税记入员工个人所得税中。该税项的税率根据所提供服务种类的不同而拥有分类别的统一税率,税额为所提供服务价值的15%至25%。
1.7其他税项
德国不征收净财富税。其他税项如不动产转让税(RETT)的税率在3.5%至6.5%之间,保险税(包括人寿险及私人医疗险)的税率为19%。企业集团内部重组产生的不动产转让税根据情况可以豁免。

B.应纳税所得额的界定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减去所有可扣除项目来计算。企业营业开支一般可以在计税时扣除,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交际应酬开支只有70%可以抵扣。对于下面列出的类别,有相应的特别规定:
2.1折旧
对于企业有形固定资产,除了土地外,应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照税法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折旧率进行摊销。对于在2010年12月31日之后购置的动产,只可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在资产长期贬值的情况下,允许使用特别折旧法计提折旧。如果日后该资产价值回升,之前的减计值也应相应地作出相反会计处理。
每年度对于购置成本在150欧元到1000欧元(不含增值税)之间的资产,可以对其进行合并处理。每年内合并的资产必须在五年内摊销完。对于购置成本在410欧元以下的资产,纳税人可以选择将其立即摊销。
2.2库存/盘点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及预付款项。库存的每一项都必须按够置成本或生产成本进行计价。可使用的计价方法包括后进先出法(LIFO)和平均成本法。
2.3资本利得和损失
原则上,企业商业资产的资本利得按照普通税率征收。出售土地及楼宇的利润可用于免税再投资(转仓优惠)。
当股东为资合公司时,该股东出售所持公司(德国或国外)股份时所取得的资本收益是免税的。相应地,参股量的减记不会带来税务影响。出售该类股份所产生的损失也不会被计入。然而,资本利得总价的5%应作为不可抵扣的营业开支,添加到企业应纳税额中。
当股东为自然人或人合公司时,该股东须对其出售所持企业股份所取得的资本收益纳税,但只需将60%的资本收益计入该自然人或人合公司的年度总收入,其余是免税的(40%参股免税)。相应的,只有60%的亏损可以进行扣除。通过合伙经营实现的资本收益如果在两年内作为股份重新再投资,则该资本利得可以免税(转仓优惠)。
当股东为私人个体时,如果参股比例低于1%,该股东出售其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购买的私人持有公司股份时,对此所取得的资本收益需要缴纳25%的统一预扣税以及应缴税额5.5%的团结附加税。出售其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私人持有公司股份时,所产生的资本收益一般予以免税。如果参股比例高于1%,则采用商业资产持股的规则来计算。出售私人持有股份的损失只可能通过出售私人持有股份的收益来扣除。不可扣除的亏损可以结转。
出售其他私人持有的动产所产生的资本收益一般予以免税,除非该资产在持有一年内售出。出售私人持有的土地及楼宇所产生的资本收益一般予以免税,除非该资产在持有十年内售出。
2.4股息
股息收入须缴纳25%预扣税以及应缴税额5.5%的团结附加税。根据某些税收协议或者欧盟法规(母子公司指令),预扣税率可享受优惠。
当股东为资合公司时,其股息收入是免税的(100%参股免税)。然而,股息总额的5%应作为不可抵扣营业开支,添加到企业应纳税额中,无关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营业开支。该项规则适用于来自德国公司及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对持股比例至少为10%的股息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持股比例至少为15%时对股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当股东为合伙公司(人合公司)时,只有60%的股息收入计入该合伙公司的年度总收入,其余是免税的(40%参股免税)。与此相对应,只有60%与股息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被扣除。居民纳税人可以用合伙公司已经缴纳的预扣税来抵扣个人所得税。法人税不能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
当股东是个人时,须对其股息收入缴纳25%的预扣税以及应缴税额5.5%的团结附加税。但是,如果预扣税税率超过了股东的边际收益税率,股东可以将股息进行退税申报。财务相关费用例如融资费用等不能扣除。
2.5利息抵扣
对于企业用于创造应税所得的融资成本,该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营业支出)被抵扣。当支付利息被用于投入到在另一家公司的参股股份时,则适用上述有关营业支出与免税股息直接相关的特殊规定。
为了打击企业滥用利润转移的行为,德国引入了利息屏障制度(in­terest barrier,又称限制利息扣除)用来限制企业用利息支付款作为营业开支进行扣除。只要不超过当期的利息所得,一般所付利息都可扣除。超额部分最多只有30%税务上定义的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EBITDA)可以扣除。免税额上限为年支付利息不超过300万欧元。此外,还存在将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EBITDA)向后结转的机制。
利息屏障制度仅适用隶属于某集团的下属公司。如果一家德国公司可能与其他公司合并,则被视为是这样的集团。当某公司隶属于一个集团,但是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该公司的权益对资产比率等于或者高于集团公司的权益对资产比率、或者低于集团公司的权益对资产比率不超过2%时,可以通过例外条款使利息屏障规则失效。当企业向关联方或者参股比例超过25%的大股东支付超过10%的债务利息时,该例外条款则不再适用。
2.6亏损
在发生亏损的年度,原则上没有抵扣限制。剩余亏损最多有100万欧元可转回至上一会计周期。超额亏损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然而,在未来的每一年度,抵扣额不得超过100万欧元。剩余应税所得最多只有60%可以被用于亏损后延结转。亏损后延结转在某些股份转让或公司重组后可能会不再适用。对于营业税的亏损结转有特殊规则适用。
2.7外国来源收入
一般情况下,企业都应对其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缴税。此外,德国有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其目的是确保德国控股企业的利润不会转移至或者产生于低税司法管辖区。低税司法管辖区指的是所有征收所得税的税率低于25%的国家。当德国居民持有某家拥有被动收入的中介企业50%以上的股份或者投票权时,若该中介企业位于低税司法管辖区内,则其收入须分配给德国股东并按照德国股东适用的税率征税。某些情况下,在国外中介公司的参股比例达到1%时即须启动受控外国公司(CFC)税收制度。通过企业利润分配以及出售股份所产生的资本收益被认为是活动收入。因此,外资控股公司对此取得的收入无需受制于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
2.8投资补助/奖励
符合条件的投资补助是免税的,此类投资补助由地区政府部门在其指定区域内出于区域经济结构改善的目的而提供。投资补助是当企业在新的德国联邦州购买新建筑物、折旧资产、或者新的动产时由税务机关提供。

C.外国税收抵免


即使在没有税收协议的情况下,德国居民国外收入的境外纳税额可以抵免他在德国的所得税或法人税。抵免税额不得超过其国外收入依照德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反之亦可行。

D.企业集团


德国集团公司如果符合所谓的汇总纳税企业组(Organschaft)的要求,则该集团公司的利润和亏损可合并用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计算。控股公司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持有被控股公司的多数股权,且两家公司之间必须签有的损益汇总协议(profit and loss pooling agreement)。

E.关联方交易


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转移定价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违背了该项前提,关联双方须对其企业收入作出符合税收政策的调整。欧盟范围内对此可采用仲裁程序。
德国立法规定企业有义务记录纳税人与国外密切关联的人士或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价格的达成方式。该记录文件必须包含与关联方的业务关系
与内容,以及符合经济和法律依据的公平交易的价格基础。对于集团内公司之间的职能转移适用特别立法规定。

F.预扣税


根据德国法规,不论是支付给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所有股息,都须统一支付25%的预扣税以及应缴税额5.5%的团结附加税。当股东符合欧盟母子公司指令(一般指股东是欧盟居民企业且拥有支付股息企业10%或以上股权)的条件时,该预扣税率可以减至零。
当利息是支付给居民时,须对此缴纳25%的预扣税以及应缴税额5.5%的团结附加税。对于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不征收预扣税。支付给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须支付15%的预扣税以及应缴税额5.5%的团结附加税。根据某些德国税收协议,上述税项可以适用减免税率(见文后附表)。

G.外汇管制


没有相关外汇管制的要求。

H.个人所得税


德国居民个人须对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缴纳所得税。非德国居民个人只须对其来源于德国的收入纳税。德国居民纳税个人是指在德国境内有永久性住所或者长期居住地的个人。后者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连续至少180天在德国居住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是在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可扣除项后的基础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商业收入、农业和林业收入、自雇收入、受雇收入、某些资产收益、资本投资收益,租金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可扣除项包括个人免税额、商业/职业开支,以及某些指定的(保险)缴费额。
受雇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雇主从其薪金中分期扣缴。自雇个人的收入以及非工资性收入须按照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按季度分期缴纳所得税。对于单身纳税人的税率如下:
应纳税年收入(欧元)
应纳税率
低于8354欧元
835552881欧元
14%至42%的累进税率
52882250730欧元
42
250731欧元及以上
45
个人应纳税年收入超过250731欧元(已婚夫妇为501462欧元)时适用最高税率45%。
由个体经营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贸易、商业、农业、自雇的留存收益经过申请,可以享受28.25%的优惠税率。当股东提取利润后,在计算该提取利润的财务年度,须另补缴所得税(税率25%),然而这部分补缴的税款可以用已缴纳的利润分配税款来抵扣。
私人股东须对其利息及股息收入缴纳25%的统一预扣税以及应缴税额5.5%的团结附加税。为获得投资收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是不能抵扣的,但是总投资收益中的801欧元可以作为免税额一次性扣除。
如果预扣税率高于其边际所得税率,则该股东可以选择将该利息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作出退税申报。
如果纳税人已婚,纳税人可将其收入与配偶的收入合并申报。然后以合并收入总额的50%来确定合并税率。合并收入总额乘以合并税率后得到最终合并纳税总额。
个人除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额5.5%的团结附加税。
社会保障费用从雇员的工资和薪金中扣缴。一般来说雇主和雇员各自承担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50%。罗马天主教、德国新教、路德教和犹太教的
教会成员必须缴纳教会税。教会税率一般是年度个人所得税的8%或9%,根据各居住区域的不同规定而有相应的变化。该税费在计算所得税时属于可扣除项。

I.继承及赠与


对于通过赠与或继承方式所转移的资产需要纳税。如果转让人或受益人的任何一方为德国居民,则无论其转让的资产位于何处,均要对此缴税。如果双方均不是德国居民,则只须对其位于德国境内的转让资产缴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针对上述目的与六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议,这些国家为:丹麦,法国,希腊,瑞典,瑞士和美国。

继承及赠与税率以及免税额度根据转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远近以及资产价值的高低而有不同规定。如果受益人为子女或配偶,则税率介于7%(转让资产价值为75000欧元或以下)到30%(转让资产价值超过2600万欧元)之间。在新法规定中,当受益人为兄弟姐妹时,税率比以往有所降低,介于15%到43%之间。如果转让方和受益人之间没有关系,这一税率介于30%到50%之间。如果受益方为配偶时,其享受50万欧元的免税额度;如果受益方为子女时,其享受40万欧元的免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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