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德国股份公司【三分钟看懂】

德国股份公司简介
德国法律允许以三种主要形式设立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en):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 AG)、和鲜为使用的股份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 KGaA)。本文将主要介绍德国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是德国众多巨型公司和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所采用的公司形式。它也是一些主要的美国公众持股公司之德国子公司的公司形式,例如,欧宝股份公司(Opel AG,通用的德国子公司),福特股份公司(Ford AG,福特的德国子公司)和埃索股份公司(Esso AG,埃克松的德国子公司)。

股份公司的优势


股份公司是一种德国法的公司形式,其相当于盎格鲁撒克逊司法体系中的公共公司。股份公司的主要优势在于其股份的转让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较为简便,而且股份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是,鉴于股份公司享有更高的市场声誉,而且其管理不受股东指示的约束,有些封闭型持股的企业也采取这种公司形式。
股份公司受制于诸多法律规范。由于其中大多数属于强制性法规,因此几乎不存在通过变通公司章程来适应股东特殊要求的可能。在实践中还发展了一些特定的有关上市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标准,如果某股份公司考虑未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应该采纳这些标准。
股份公司另一个重要的特征为其董事会就公司日常管理所享有的独立性。特别是,董事会的成员由监事会(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而非股东任命。此外,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无论是股东还是监事会都不得对董事会发布约束性指令。再者,董事会成员在其任职期间只能出于正当原因被解职。所以,股东和监事会对股份公司的管理都无法施加直接影响。

设立与登记


股份公司可以由一名或数名股东设立。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似。特别是,要求对公司章程和创始股东的初始股份认缴进行公证。然后,创始股东应当委任公司的首届监事会和首任审计师。对此类任命也必须进行公证。接下来,由首届监事会任命首届董事会。创始股东还必须准备一份阐明设立股份公司所有相关细节的设立报告书。董事会和监事会将对设立程序进行审慎检查,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认购了股份,或者针对实物出资发行了股票),设立报告书还必须经由一名独立审计师进行审计。
股份公司的成立必须登记于商业登记簿之上。登记申请必须由所有的创始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初始成员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一旦完成注册登记,股份公司便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存在。注册登记前,代表股份公司从事活动的的人员要对在此期间所生债务负个人责任。
2008年公司法改革允许股份公司(同有限责任公司)在德国境内或者向境外迁移其管理地,尽管公司的登记地在德国。

股东的有限责任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自完成商业登记起,就只有股份公司对其债务负责;其股东的责任限于他们各自的股本出资。虽然由法院判例发展的有关揭穿公司面纱的原则(参见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简介)也可同样适用于股份公司,不过,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管理的影响力无法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相提并论,揭穿股份公司面纱在实践中鲜有所闻。

公司章程


规范股份公司的德国《股份公司法》(Aktiengesetz,AktG)对公司章程至少应当包含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包括:
· 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 公司营业范围;
· 公司股本的数额和划分;
· 股票类型(不记名股票或记名股票);
· 董事会成员数目或确定该数目的规则。
公司章程可以对其它事项作出规定,但是除非存在明确的法律许可,该规定不得偏离德国《股份公司法》的规定。鉴于只允许极少、有限的偏离存在,起草股份公司章程几乎无灵活性可言。

股份资本


股份公司的最低股本为50,000欧元。发行的股票可以具有面值(Nennbetragsaktien),也可以不含面值(Stückaktien);含面值的股票至少为每股一欧元或成其整数倍的金额。德国法律还进一步区分了不记名股票(即,其所有者的姓名或者名称未载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此类股票占绝大多数)和记名股票(即所有者的姓名或者名称被载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此类股票极其稀少)。公司章程必须对可发行的股票类型予以具体规定。除非付清相应的出资,否则不得发售不记名股票。
不记名股票的转让可以不受限制,而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记名股票仅在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后方可转让。
此外,股票还可以普通股或优先股(“Vorzugsaktien”,类似但不等同于很多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优先股)的形式进行发售;优先股可以附带表决权也可以不带表决权。优先股的持有者有权优先分取利润,通常按优先股票面值的一个固定百分比来计算(单纯与股份公司年利润挂钩的利润分配方式是不被允许的)。此外,禁止发行带有多重表决权的股票。

资本的出资与维持


股本的出资可以采取现金形式,或者在公司章程许可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实物形式。如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非现金出资的价值必须至少等同于相应的股本价值。为保障该原则,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例如,创始股东的公司设立报告、审计师对该报告的审计、法院的审查等)。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完成。然而,如果实物出资为一份特别资产的转让,该资产转让则必须在股份公司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之后五年内完成。
如果发行的是现金股份,至少每股面值的25%(外加全部溢价额)必须在股份公司申请商业登记前付清。
如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规范股份公司的法律被设计用来确保股本的付清和维持。事实上,适用于股份公司的规定在这方面更为严格。特别是,不管是否会使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减至低于其注册股本,出资都不可以返还还给股东。

股份转让


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相对简单。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不同,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不要求履行公证手续。公司章程可以对记名股份的转让(不得对不记名股份的转让)加以限制。

通知要求


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超过其注册股本的25%时,相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份公司。同样的通知要求也适用持股超过注册股本的或表决权的50%的情况。如果未进行适当通知,该股东对这些股份的权利将被暂停行使。如果持股降至这些临界值以下,同样需履行该通知要求。
就上市股份公司而言,股东必须在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或降至)公司表决权的3%5%10%15%20%25%50%75%时通知股份公司和上市实体监督机构(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undesanstalt für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BaFin)。

董事会


董事会单独负责股份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和监事会成员均不得对董事会发布有关公司管理的约束性指令。除非公司章程有其它规定,注册资本超过三百万欧元的股份公司应当设置一个至少由两人组成的董事会。此外,只有自然人才能被委任为董事。
拥有超过两千名员工的股份公司必须设置一名雇员董事(Arbeitsdirektor),作为董事会的一员负责劳动关系和社会事务。
董事会的成员由监事会委任。股东不得就应聘用何人就任董事而对监事会发布指令。因此,就董事会的组成而达成的股东协议不具有执行力。然而在实践中,监事会和持多数表决权股东之间经常存在有关董事会成员任命的非正式磋商,并且监事会通常只会聘任持多数表决权股东能够接受的人选。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最长为五年(但可以续聘,续聘任期至多五年)。聘任决定一旦做出,则只能出于正当理由、并由监事会决议予以撤销。
公司章程必须明确规定董事会成员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在法律上代表股份公司(单独的、共同的等等)。公司章程或监事会可以通过规定某些行为须得到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来限制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但是,此类限制不影响董事会相对于第三方的行为的有效性。
董事会成员在管理公司中必须谨慎、尽责。如果违背其职责,董事会成员对公司所受任何损失负有连带责任。德国《股份公司法》对董事会成员的责任作出了十分严格的规定。特别是,董事会成员要承担举证责任,即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责。然而,在实践中适用所谓的商业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ement rule),也即:董事会成员如若能够合理地认定(以适当的信息量为基础且获得了外部建议)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则不必负责任。

监事会


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如果股份公司拥有超过五百名(但少于两千名)的雇员,或者股份公司的雇员人数虽少于五百名,但在1994810日之前登记于商业登记簿,且不是家族企业的,那么三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必须是雇员代表。如果股份公司的雇员人数超过两千名,则二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必须是雇员代表。
监事会的职能是监督董事会并对其提出建议。如果监事会中没有雇员代表,除非公司章程规定某特别股东有权任命一名或多名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的所有成员均通过股东的简单多数票来任命。如果股份公司的员工人数超过两千名(监事会50%的成员为雇员代表),由监事会成员选举出来的监事会主席在不同意见票数相同的情况下拥有最终决定权。相关法律所规定的选举程序决定了不可能选举出会违背监事会中股东代表意愿的主席。该选举程序以及主席的最终决定权确保了监事会的最终决定权由股东代表享有。监事会成员任期最长为五年。
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被解职:
·  根据监事会其他成员的提议,出于正当原因,并且通过法院裁决;
·  通过股东大会75%的多数投票(仅适用于解聘代表股东的监事,不适用于雇员监事);
·  如果公司章程中存在特别任命权,提出任命的股东有解职权(仅适用于解聘由该股东任命的监事)。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  任命和解聘董事会成员;
·  监督董事会,包括检查董事会在法律和商业方面的行为;
·  代表股份公司处理与董事会之间的事务;
·  在有关股东决议有效性的诉讼中(与董事会共同)代表股份公司;
·  按照公司章程和监事会的要求(如:通过监事会制定的董事会内部规则或通过针对个案的个别决议),批准董事会的主要商业决定;
·  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报告。

监事会成员必须和董事会成员一样谨慎、尽责。如果监事会成员违背其职责,也要对公司所受任何损失承担责任。特别是,监事会成员绝对不许透露任何有关公司及其事务的机密信息。随着公司治理标准的加强,就是否对董事会提起索赔之诉,监事会日益受到检审。

股东


股份公司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股东决议来行使自己的权力。通常,股份公司在每个财务年度末的头八个月内举行股东大会,完成例行公事。在该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上一财务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将会呈送给股东,股东们将就利润分配进行表决,并针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在上一财务年度的行为作出是否免责的决议。
董事会有权(在某些情况下为有义务)召集特别股东大会。在某些情况下,监事会也可以召集特别股东大会。此外,持股占注册股本至少百分之五的股东也可以要求召集股东大会。而且,公司章程可以授权其他人召集股东大会,例如,持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召集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受制于十分繁琐的通知要求。
除非强制性法律或公司章程要求一个更高的多数票比例,通过股东决议仅需要简单多数票(超过投票的50%)的支持。但是,对以下事宜要求得到75%的投票支持: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股本、与其它公司签订控制性协议(即:通过协议一个公司服从于另一个公司的控制或同意转让其利润)、全部资产的转让、以及改变的公司形式等等。此外,德国《股份公司法》还要求,如果某些股东的权利由于公司的某些举措而受到影响,则必须得到这些股东的同意。
如前所述,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决定利润的分配。但是,股东受到由董事会准备的,监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报告的限制;股东的上述决定因此不得与该报告中的利润不符。
在做决定时,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而非其他股东负有忠实义务。与有限责任公司相似,对股份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必须予以平等对待。

持续的会计义务和公开要求


股份公司必须保持会计账目并准备年度财务报告,德国《商法典》(HGB)对年度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均有详细的要求。此外,大中型公司还必须对其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在每个财务年度末的12个月内提交商业登记机关。
但是,德国公司无须每年向商业登记机关确认或者更新其登记细节。只需要通报和登记有关注册信息的实际更改(例如,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注册股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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