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图看懂德国公司法
各类公司形式对比一览
股份公司
(AG)
|
有限责任公司
(GmbH)
|
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GmbH&Co.KG)
|
欧洲(公共)公司
(SE)
| |
公司设立及登记费用
|
约1,000至1,500欧元
|
约600至1,000欧元
|
约1,000至1,500欧元
|
取决于公司设立的形式
|
设立及登记所需时间
|
2至4周
|
1至2周
|
2至4周
|
取决于公司设立的形式
|
最低股东/合伙人数
|
一名
|
一名
|
两名
|
一名
|
公司设立之格式要求
|
公司设立公证
及商业登记簿登记
|
公司设立公证
及商业登记簿登记
|
达成合伙协议
及商业登记簿登记
|
公司设立公证
及商业登记簿登记
|
最低股本
|
50,000欧元
|
25,000欧元
|
无最低合伙出资要求
|
120,000欧元
|
股本出资(现金形式)
|
25%的注册股本
(最低为12,500欧元)外加溢价全额
|
50%的注册股本
(最低为12,500欧元)
|
对两合公司的最低出资无要求
|
25%的注册股本
(最低为30,000欧元)外加溢价全额
|
股本维持
|
存在严格规制。特别是,不得向股东分配公司的资产(除了源于可分配利润的股息支付)。禁止为认购其自身股份提供财务支持,有关资本弱化之原则适用于此。
|
不得向股东进行将使公司净资产减至低于其注册资本的支付。有关资本弱化之原则适用于此。
|
无要求。(不过如果其出资得到偿还,有限合伙人则要对人合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
存在严格规制。特别是,不得向股东分配公司的资产(除了源于可分配利润的股息支付)。禁止为认购其自身股份提供财务支持,有关资本弱化之原则适用于此。
|
管理
|
董事会和必设的、有雇员代表参与的监事会:如果拥有五百名以上雇员,三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必为雇员代表;若雇员人数超过两千名,则其代表须占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
至少应有一名执行董事。雇员人数超过五百名时才要求设立监事会。雇员参与规定:如果拥有五百名以上雇员,三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必为雇员代表;若雇员人数超过两千名,则其代表要占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
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合公司。
|
取决于协商程序的结果。
|
董事责任
|
若董事违背管理职责,其应对公司承担责任。
|
若董事违背管理职责,其应对公司承担责任。
|
若普通合伙人违背管理职责,其应对公司承担责任。
|
参照有关股份公司的规定
|
股东/合伙人责任
|
限于股本出资额
|
除非股东行为导致适用“揭穿公司面纱”原则,股东责任通常限于股本出资额。
|
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限于其出资额。
|
参照有关股份公司的规定
|
股权转让
|
需要签订转让协议,无须公证。如果公司章程领有规定,股权转让可能受到限制。
|
转让须经公证。如果公司章程领有规定,股权转让可能受到限制。
|
两合公司权益的转让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若两合公司的权益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同时转让,须经公证。
|
参照有关股份公司的规定
|
股权转让之费用
|
无公证费用
|
公证费用通常取决于交易价格。
|
人合公司权益的转让不产生公证费用。
|
参照有关股份公司的规定
|
公司在欧盟境内迁移
|
迁移注册地导致公司解散,但许可迁移管理地。
|
迁移注册地导致公司解散,但许可迁移管理地。
|
导致两合公司解散
|
可以变更公司注册地和管理地
|
欧盟境内的公司跨境合并
|
可以,依据德国《重组法》第122a条及以下诸条。
|
可以,依据德国《重组法》第122a条及以下诸条。
|
可以,依据欧洲法院SEVIC判决。
|
可以,依据德国《重组法》第122a条及以下诸条和《欧洲公司命令》。
|
课税
|
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
|
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
|
人合公司仅需交纳工商税。合伙人应就所分得利润纳税。
|
更多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寻找德意志
评论
发表评论